中融汇兴资产未备案私募基金行为被证监会书面警示,维权有道!

发布: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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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浩然法援:【13797127461薇信同号】,【企鹅号1592537801】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对中融汇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公司存在发行未备案私募基金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中融汇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4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为刘香玉。



关于对中融汇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融汇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发行未备案私募基金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非法经营构成非法经营罪!

1.国家对外汇经营实行专项管理。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由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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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浩然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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